一、质量督导员资格取得
1. 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认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2. 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工作或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任程序
1. 申报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后,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能获得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2. 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须经认定中心聘任为质量督导员,聘期为三年。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质量督导工作。
三、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
1.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活动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2.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3.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活动的场地、设备设施和考评人员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4. 对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督导办报告。
5. 对象有下列情形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认定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的;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改正的;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四、督导员工作纪律
1. 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检查。
2. 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3. 自觉遵守督导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近亲属关系或师生、师徒、同事等关系考评的督导活动。
4.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认定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5. 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佩带质量督导证卡,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任务完成后,证卡应交认定中心办统一保管。
五、日常管理
1.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认定中心根据年度督导任务需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并告知其督导的内容和方式。
2. 认定中心定期组织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对申请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任职资格到期的质量督导员,由认定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中心提出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3. 认定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质量督导活动和质量督导记录等。